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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落地 大型金融机构经营稳健性进一步夯实

  2021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下简称G-SIBs)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管理办法》描绘了“中国版”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框架,提出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两项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出台,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大型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治理“大而不能倒”问题是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2015年11月,为提升G-SIBs损失吸收能力,避免 “大而不能倒”问题继续对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金融稳定理事会(以下简称FSB)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是指G-SIBs进入重组破产处置阶段时,可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总和。2019年1月1日,发达经济体开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政策。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可延迟6年于2025年1月1日实施。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前期充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时间。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拉开了我国实施TLAC要求的序幕。2021年10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其主要关注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管理办法》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G-SIBs的商业银行,2022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G-SIBs的商业银行须在被认定3年内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目前,我国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4家G-SIBs需满足TLAC要求。

  第二,提出两项核心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在银行现有资本监管框架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新指标。一是TLAC风险加权比率,该指标等于TLAC/风险加权资产。二是TLAC杠杆比率,该指标等于TLAC/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TLAC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巴塞尔Ⅲ资本充足率分子项—资本净额,但G-SIBs附加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留存资本缓冲均要进行扣除;二是《管理办法》中提出的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须满足实缴、无担保、偿付顺序靠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等要求。《管理办法》规定,TLAC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TLAC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自2019年1月1日,发达经济体开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政策,这些经济体G-SIBs的TLAC风险加权比率和TLAC杠杆比率呈稳步提升态势。2020年底,26家非中资G-SIBs的平均TLAC风险加权比率和TLAC杠杆比率分别达到24.6%和10.6%。

  第三,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轨。《管理办法》在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方面与FSB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同时,在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损失吸收启动机制、TLAC抵扣政策、投资TLAC工具资本扣减等规定方面充分借鉴国际监管有益实践,更好地适应了我国银行业发展实践。

  实体经济和银行体系健康发展是抵御金融风险的根基。近年来,受经济结构调整、新冠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银行业风险管控压力有所加大。《管理办法》实施后,中资G-SIBs将不断优化资本管理策略,通过内源和外源等多种渠道夯实资本基础、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分阶段稳步达标。中资G-SIBs还将积极探索发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在夯实损失吸收能力的同时,拓展长期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增强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投资者力量不断壮大,能够较好地支撑银行资本工具和TLAC债务工具发行。

  《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政策与国际接轨又迈出重要一步,对提升我国大型银行资本实力和信用评级,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产生积极影响。《管理办法》有利于引导中资G-SIBs轻型化转型,以更好地实现业务发展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平衡。

  (作者为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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